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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

国内商标服务

服务范围: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撤销;商标异议;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备案;商标使用证据;商标驳回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港澳台商标注册;境外商标单独注册;

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商标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此外,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注意如下需要注意的主体资格问题:

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应当明确在先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2.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抢注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双方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4.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5.基于在先商号权提出异议,应提交异议申请人商号证明文件;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异议,应当提供著作权或专利权登记证书、委托合同、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等证明等;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另外,如果是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在先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商标续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许可备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商标使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证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商品商标证据:(1)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2)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3)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合法使用人)。(4)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服务商标证据:1.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介绍手册、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驳回注册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商标服务

马德里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23年5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14缔约方。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马德里联盟可以办理的业务还包括国际商标的转让、后期指定、删减、注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后续业务。

港澳台商标注册:

1、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在中国香港都可以注册。

2、台湾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 并不会自动在台湾地区生效 , 如需得到在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 还须依据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湾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 。 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还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形体商标、团体商标在中国台湾都可以注册。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但是,该等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3、澳门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 并不会自动在澳门地区生效 , 如需得到在澳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 还须依据澳门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商标种类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境外商标单独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