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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服务

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新型专利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国际专利申请;专利复审申请;专利无效申请;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检索与分析;政府专项申报咨询:全球专利年费时限监控和代缴等。

1、发明专利: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授权时间:约1-3年左右;保护时间: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权时间:约6-8个月左右;保护时间: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权时间约3-6个月左右;保护时间:15年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专利优势:

1.独占市场:产品被授予专利权,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独占权。其他人使用该专利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2.保护技术:专利权人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得到专利法保护,防止他人模仿。 3.无形资产:专利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形成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出资或作为商品出售转让等。4.政策奖励:各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应政策,对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进行奖励或补助等。5.广告宣传:在广告宣传或产品推广是标注专利标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可行度。 6、避免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8、企业荣誉。9、评定职称、人才引进等。

国际专利


(1)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申请人如果想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向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提交多份申请文件,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如果申请指定的国家较少,可以选择该方式。

(2)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简称PCT。 按照PCT程序提出的专利申请称为PCT国际专利申请。PCT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保护; PCT和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一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不是专利授权体系,不存在PCT专利。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提交;检索;公布;审查);国家/地区阶段(授予专利的决定由进入其国家阶段的国家局做出)。

PCT国际申请相对于按照巴黎公约规定申请,可以避免多种形式要求, 例如:多次申请、多种语言、多次检索、多次公开、多次审查等规定。通过PCT可以通过一份申请、递交一个受理局、在157个成员国选择指定保护的国家。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CNIPA”) 和欧洲专利局(简称“EPO”) 就在PCT体系下达成共识,内容包括向CNIPA作为主管受理局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

(3)、欧洲地区专利

欧洲地区的专利类型分为三种: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是在国家专利的基础上随着欧洲一体化形成的,属于区域性专利。

国家专利是该国的专利主管机关依据该国专利法确认和保护的专利类型,具有单一的国家色彩。

欧洲专利伴随《欧洲专利公约》诞生,当前欧洲44个国家 (其中,38个缔约国、2个延伸国和4个生效国)在适用该公约。欧洲专利局是专利的审核机关,专利授予后可以在公约的适用国选择需要专利登记的国家来进行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包含: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延伸国(2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黑山。生效国(2个):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

欧洲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来自欧盟1257/2012号和1260/2012号条例,当前有25个欧盟国家签署。专利权人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再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申请通过后专利将在25个条例签署国内保护。

非洲专利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OAPI的成员国包括:中非共和国、喀麦隆、布基纳法索、加蓬、刚果、乍得、几内亚、科特迪瓦、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 几内亚比绍、多哥、马里、赤道几内亚、贝宁、科摩罗17个国家。

单一国家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申请; 英国专利申请;加拿大专利申请;德国专利申请;俄罗斯专利申请;法国专利申请; 意大利专利申请; 西班牙专利申请;澳大利亚专利申请;新西兰专利申请;日本专利申请;韩国专利申请;新加坡专利申请;香港专利申请(标准专利;短期专利);澳门专利申请;台湾专利申请等境外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

专利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应根据驳回理由要积极利用复审程序争取自己的专利权,通过技术特点、完善材料等有效的方法最大程度挖掘专利的可授权性,降低因主观判断失误或技术表达不充分等情况而导致专利被驳回的遗憾。

专利无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当被投诉或者被提出诉讼称谓被告时,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集成电路布图: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另外,英注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1)未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但未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15年的;(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满2年的;(4)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专利检索与分析;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工作既可以评估其专利技术的可授权性,也能更好的帮助技术人员撰写专利文件,并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方案,获得最佳的保护。同时,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可以进一步布局知识产权战略,从而降低商业风险和决策风险,进一步减少专利申请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战略。

政府专项申报:协助高新企业认定、双软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创业扶持、知识产权贯标、小巨人企业认定等相关项目的专项咨询。

全球专利年费时限监控和代缴: 专利权人获得境外的专利权后,基于管理需要和降低因忘记交纳年费二导致专利权无效的风险,可委托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全球百余个国家(地区)/组织的专利年费时限监控和代缴服务。

国内商标服务

服务范围: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撤销;商标异议;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备案;商标使用证据;商标驳回注册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港澳台商标注册;境外商标单独注册;

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商标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此外,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注意如下需要注意的主体资格问题:

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应当明确在先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2.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抢注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双方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4.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5.基于在先商号权提出异议,应提交异议申请人商号证明文件;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异议,应当提供著作权或专利权登记证书、委托合同、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等证明等;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另外,如果是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在先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商标续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许可备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商标使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证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商品商标证据:(1)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2)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3)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合法使用人)。(4)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服务商标证据:1.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介绍手册、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驳回注册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商标服务

马德里商标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23年5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14缔约方。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马德里联盟可以办理的业务还包括国际商标的转让、后期指定、删减、注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后续业务。

港澳台商标注册:

1、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与英国同属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在中国香港都可以注册。

2、台湾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 并不会自动在台湾地区生效 , 如需得到在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 还须依据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湾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 。 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还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形体商标、团体商标在中国台湾都可以注册。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但是,该等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3、澳门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 并不会自动在澳门地区生效 , 如需得到在澳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 还须依据澳门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注册商标种类包括: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

境外商标单独注册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修改(他人软件须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2. 作品登记: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 著作权合同备案:

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权利包括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 翻译权、汇编权等。

4、著作权质押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出版境外录音、影视合同登记: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授权或假授权翻录境外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音像制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等情况,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

6、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

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是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权重印国外科技期刊专门开展的。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权重印的国外科技期刊配发特殊期刊系列编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应与国外科技期刊的著作权人签订重印合同,并将合同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

7、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8、数字版权登记:

数字版权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牵头的《基于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的互联网版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与试点应用》项目的创新业务。

专利权海关备案;  商标权海关备案;著作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专利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备案的优点:

1、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3、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具有威慑作用;

4、降低维权成本;

5、保护时间长久(发明专利20年;新型专利10年;外观专利15年;著作权50年(自然人作品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商标权在注册有效期均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