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服务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登记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修改(他人软件须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2. 作品登记: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 著作权合同备案:
著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权利包括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 翻译权、汇编权等。
4、著作权质押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著作权质权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出版境外录音、影视合同登记: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授权或假授权翻录境外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音像制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等情况,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
6、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
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是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权重印国外科技期刊专门开展的。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权重印的国外科技期刊配发特殊期刊系列编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应与国外科技期刊的著作权人签订重印合同,并将合同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
7、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8、数字版权登记:
数字版权登记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牵头的《基于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的互联网版权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与试点应用》项目的创新业务。